一、合同要约撤回的法律依据
合同要约撤回的法律依据是要约撤回的规定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
法律依据:根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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