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生效,因此在现阶段不会对受要约人和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要约人应当被允许作出尚未生效但未产生预期效果的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要约通知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此时,应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即在文件的正面写上要约的内容,并在其后面写上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到达的,要约生效。能否使要约无效取决于要约是否符合撤回条件。因此,如果要约人想要撤回要约,他必须选择比要约更快地向受要约人发送撤回通知,以便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立即以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这是正常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最迟在要约发出的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延误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后送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通知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已经逾期,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迟延通知的,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不视为迟延,撤回要约的效力仍然存在。台湾《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后到达的,按照通知的通信方式,应当按照通常情况先到达或者同时到达的,对方应当立即向要约人发出逾期通知。对方怠于发出前款通知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被视为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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