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需要提供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收养人的证明材料、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还需要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而对于收养继子女,则只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一、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收养申请书需要哪些证件?
收养申请书是收养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其中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场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 收养人的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与被收养人的关系证明,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证明材料。
3. 被收养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声明和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抚养人愿意送养的证明。
4. 被收养人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收养人还需要与被收养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订立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养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布。
收养申请书需要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否则收养关系将无法成立。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要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只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收养申请书需要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否则收养关系将无法成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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