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1986年(18岁时)入伍,2003年3月与于某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2004年11月底,陈某复员。2005年初,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平分陈某一次性复员安置费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于某与陈某离婚,于某只分得复员安置费1153.85元。
于某认为,陈某的6万元复员安置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为什么没有与陈某平均分配得到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陈某1986年入伍,其具体年限就是:70-18=52年,陈某与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是两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是:2(6000052)=2307.69的一半即1153.85元,这便是于某应得的数额。
征地拆迁如何分配土地安置费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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