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劳动关系,可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以下是可以用来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证据种类繁多,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证明、工作记录、培训记录、会议记录、邮件通讯、证人证言、劳动仲裁裁决书、诉讼裁决书等。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以上证据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支持劳动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只要证据充分、真实、合法,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作为判决或者裁决的依据。因此,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便在法律诉讼中能够取得有力的证据。
以上证据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只要证据充分、真实、合法,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就可以作为判决或者裁决的依据。因此,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便在法律诉讼中能够取得有力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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