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伙企业,有些合伙人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够,错误地把合伙企业看作是一个建立和经营的企业,不知道企业的性质与自己财产的关系,事实上,合伙人本身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将涉及自己的个人财产。如甲、乙、丙三方合伙企业破产时,需要以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甲乙双方虽已按合同约定清偿分摊的债务,但无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的,仍有义务以个人财产清偿甲、乙双方分摊的合伙债务,乙方有追索权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一人公司”等中小企业逐渐增多。一些投资者错误地认为,他们设立和经营的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上是一家独资公司。公司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相混淆。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和有限责任保护的丧失。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成立时仍以股东的个人财产为追索权,一些企业家为了体现自己的“实力”,往往采取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手段。但是,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补缴出资、否定公司人格等,甚至构成犯罪
第四个误解是,公司章程可以说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章程没有认真理解。如果企业老总不认真理解公司章程,小股东的权益在经营过程中就得不到保护,甚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公司成立时,老板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公司治理结构,重视公司章程的设计误区五:不了解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陷阱,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企业要想成长,离不开融资。目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增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和上市融资等,事实上,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律风险。例如,民间借贷可能会遇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法律风险。银行贷款可能陷入“高利贷”、“非法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因此,企业主在融资中应注意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从而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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