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首先,如果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人民法院可能会对其不利的判决。其次,双方离婚后,子女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能会断绝关系。最后,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误区。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首先,如果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人民法院可能会对其不利的判决;其次,双方离婚后,子女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能会断绝关系;最后,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误 区 三 : 不 同 意 离 婚 法 院 也 不 会 判 离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而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在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许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在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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