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容易忽视的重情节
时间:2023-07-10 10:30:30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1、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

2、使用凶器;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个人,多次殴打不同的人;

4、因随意殴打受到治安处罚,再次随意殴打的;

5、一次殴打多人;

6、殴打弱势群体;

7、殴打他人,造成轻伤;

8、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9、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

10、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不良影响的,或者在群众聚会期间殴打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殴打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加重处罚情节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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