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货物的含义指的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租赁期届满时应向出租人返还原物。租赁合同按租赁物的不同、法律对租赁物是否有特殊规定等划分不同的种类。
一、租赁货物的含义
租赁货物的含义是指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说来,由于租赁合同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因租赁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故只有在原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的条件下,原物的原状才能在承租人经过一番使用之后得到保持,并最终返还给出租人。
它既可以是动产,即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又可以是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但是,由于租赁合同具有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把原租赁的财产返还出租人这一法律特征,决定了租赁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物化了的物。
二、租赁合同的种类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三、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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