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含义
时间:2023-04-03 18:02:15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有处分权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将房屋交付他人使用、收益并向对方收取租金的一方,称为出租人;取得他人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并向对方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虽然书面形式并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但从便于履行及保护自身权益出发,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有房东签字吗

不一定,也可以由房东委托他人签。

(一)签字人经过房东授权,那么默认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签字人未经房东授权,那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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