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
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
(三)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四)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五)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六)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的费用
工程造价鉴定的收费标准,由于标准是各省发改委和司法厅下发的,故各省收费标准不太一样,依照河南为例:收费是阶段收费,一百万(含)鉴定造价金额的1.2%。100-500万收1%。500万以上收0.8%。但可以浮动,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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