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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哪些

2022-04-14 882人已浏览
  • 尹兰英律师

    尹兰英律师律所副主任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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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价格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 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批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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