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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如下: 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应理解为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对工...
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如下: 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应理解为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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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结算审核经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结算将超过实际成本的15%左右,因此,在审核结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建筑安装工程量的审核成本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图运输清单将对计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核,主要是检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核应抓住重点进行详细计算和核对,其他子项目可进行一般审核。(2)审核竣工结算时,必须仔细发现问题。审核施工单位报告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小心,注意是否有遗漏的项目,是否有扣除而不扣除的情况。(3)注意新项目的计算。一些变化表面上看似是新项目,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招标文件中,这样的项目不应该计量。
工程造价审计是按照国家或行业建设项目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顺序逐一审查所有项目的方法。工程造价审计有三种方式:一是综合审计法。二是审批图审计法。指利用标准图纸或通过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集中审计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成本,以此为标准进行比较审计的方法。三是分组计算审计法。分项工程分为几组,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分为一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的一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之间相同或相似的计算基础关系,然后判断同一组中的其他分项工程量,是加快工程量审计速度的一种方法。
当事人对工程价格有争议,既没有达成结算协议,也没有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工程价格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成本鉴定机构进行工程成本鉴定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申请鉴定的,法院必须解释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或拒绝合作,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解释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拒绝合作,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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