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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明确了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故依据该条文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建设合同纠纷;(9)农村建筑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原因的规定》第100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版本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建设合同纠纷(9)农村建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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