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因此,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数个继承人且遗产未分割的,每个继承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然而,法律拟制的这种共同共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在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人数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具体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的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遗产分割的方式有: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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