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遇到房屋买卖欺骗欺诈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欺骗欺诈行为
房屋买卖欺骗欺诈行为如下:
1.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2.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3.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4.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5.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6.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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