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政府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在原有政策上,进行了修改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正式实施。
申请资格要年检主管部门要备案
2012年年内,杭州要建立廉租住房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制度。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核准、验证、资格变更、注销、公房租金核减、货币补贴等工作,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住保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及时传递申请家庭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情况,以及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确保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与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并实施同步年检。
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拥有的各类住房,应一并纳入房产审核范围。
申请经适房退出廉租房保障家庭有3个月过渡补贴
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该家庭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如能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可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并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该家庭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本将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审核范围。根据《意见》,现改为不纳入。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因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在其被注销廉租住房资格的次月起,领取3个月的过渡期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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