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8〕1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将原有房产转让的,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中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6平方米,并且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实际支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照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次月起,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
六、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由申请家庭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向其入住的养老机构发放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费用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超出实际费用部分发放给申请家庭。
七、本实施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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