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
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房管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体系,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按本意见第二条给予货币补贴。
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拆迁人应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在领取上述款项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从4个月调整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七、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省及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有关规定进行。
八、本意见未明事宜,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建设按照规划设计的实施,检查开发投资形成的实际成果,提高工程质量和小区的整体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整个开发项目。
第三条综合验收的程序;
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以承建的开发公司为主,组织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建行,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市城乡建委经审查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计委、建行、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保、园林、房管、城建档案馆和城市建设管理各有关部门等进行综合验收,各有关部门接管后,签证验收报告。
正式移交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按照“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依据:
1、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点、拨地和年度开发计划的批准文件。
2、市城乡建委和市规划土地局共同审定批准的小区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的文件。
3、国家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4、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
1、小区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完善程度。全部建成竣工后与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的一致性。
2、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面积、结构装饰、设备等与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的内容,标准的一致。
3、竣工资料完整性和合格程度以及单项工程已验收移交的验收单。
4、商品房价格及成本——效益的分析。
5、配套工程设施完善程度和运营情况。
6、小区管理的机构组织和各种规章制度。
7、其它。
第六条小区项目全部建设竣工后,承建的开发公司应抓紧组织办理小区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在一个月内向市城乡建委申报小区综合验收报告。
第七条市城乡建委是兰州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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