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560元(含)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依据
1、《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常政规〔2012〕4号)
2、《关于调整我市市区2016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房发〔2016〕88号)
四、承诺期限
45个工作日。
五、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书,每户享受购房货币化补贴10万元。
六、补贴方式
1、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2、申请家庭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含武进、新北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购房时,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10万元购房款。
3、所购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及清册,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七、相关规定
1、申请家庭必须对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营业性用房)、汽车等重要财产主动如实申报,否则将取消其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
2、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后该家庭成员不能再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
3、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4、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须与父母一起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离婚家庭以申请时状况为准)。
5、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包括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本市市区所拥有的自有住房面积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都没有自有住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且又不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中的家庭。
通过出售、拆迁等方式或因离婚处理原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的,5年内原有住房面积应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6、拥有汽车或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7、有未婚子女或者配偶在国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家庭不能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公费留学除外)。
8、正在享受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即使其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也不得再申请租金补贴。
八、办理地址
序号
办理窗口
办公地点
办公电话
邹区镇政府
会灵东路9号(邹区镇政府)
西林街道
西横林1号
北港街道
钟楼区梧桐路2号
新闸街道
飞龙西路258号(新闸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永红街道
清潭新村7号
五星街道
钟楼区勤业路288号
南大街街道
怀德北路21号
荷花池街道
西新桥二村99-1号
天宁街道
晋陵中路511号
茶山街道
龙游路4号
红梅街道
红梅新村八角楼2楼
兰陵街道
中吴大道1287号
青龙街道
彩虹城社区居委会(永宁北路彩虹城1幢乙单元附楼二楼)
雕庄街道
中吴大道700号
郑陆镇政府
郑陆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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