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财产权侵害的特别条件
时间:2023-07-24 05:00:25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即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2、精神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导致一个人受到伤害,在身体上表现为肢体残废、容貌被毁等,造成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3、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人口上年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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