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即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2、精神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导致一个人受到伤害,在身体上表现为肢体残废、容貌被毁等,造成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3、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人口上年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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