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行政诉讼法中,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规定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且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除委托律师以外,还可以委托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如社会团体、外国人的近亲属(含国内和国外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合资企业推荐的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等。
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如果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其委托书要通过域外寄交或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以后,该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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