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要的手续如下:
(一)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并随带户口本、身份证,印制一个十指的指模,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可取相关证明。
(二)准备两张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当地派出所领取两张《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空白表,并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清楚、正确。
(三)将《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拿到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签字盖章,并请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如果是有单位的,所在单位均要出具证明。
(四)本人写好一份户籍改名字申请书,并随带上述证明以及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要派出所和公安局全部签署同意意见后才算办理完毕。名字更改完之后就可以办理新的身份证啦。
一、改姓氏需要什么条件
通常更改姓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姓名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二)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
(三)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关于对姓的选择,《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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