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买受人。未按期交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交付的房屋经催交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撤销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对方催告后三个月。对方不催告的,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但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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