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者对此类商品房负有法定的保修义务。
所谓房产保修期,即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其所承接的物业项目完成交付并正式投入使用之后,对于购房者应当承担起的相应保修服务责任的时限。
根据我国于2013年施行的《关于推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建设的规定》之明文规定,其中涉及到的最低保修期设定为三年。
因此,若没有特殊情况,此项保修期则应被认定为三年之久。
若已购买商品房的买家有意就此进行延期或者额外扩展保修期限的调整,他们有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然而,开发商方面并无权提出缩短保修期的请求或主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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