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是哪些
时间:2023-06-19 13:30:46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是哪些

1、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是:

(1)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且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内容,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望方式有哪些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三、强制执行探望权的基本规则

1、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

2、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1)在探望权强制执行中还应明确子女非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

(2)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人道,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绝不能对子女采取执行措施,要坚决杜绝对子女采取哄骗、胁迫甚至强制措施的做法。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1)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其提髙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

(2)同时,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坚决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执行处罚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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