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期间可以探视小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要帮助其行使探望权。只要探望子女的行为不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该探望行为就应该被允许。在起诉离婚期间,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更有权利探视子女。
离婚之后小孩的探视权如何保证
(一)离婚之后小孩的探视权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探视时间。即:在何时探视(如:周六、周日);每次探视的时长(如:一天、两天),明确起止时间,避免在以后发生争议;
2、明确探视地点。即:在何地探视(如:女方或男方居住地、其他约定地)。是否可以把小孩带走及带离住所市、县。
3、明确探望方式。即:一个月探视多少次什么时候送回来由哪一方负责接送呢即是小孩子的接送方式。
4、节假日、暑假、寒假期间的特别约定。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短时间和子女共同生活,时间多长。
5、约定相关惩处措施。即: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探视方不按约定送还子女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等,加大违约的成本来迫使双方主动履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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