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从子女角度而言,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只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客观存在,不能人为解除。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因离婚致使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是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时,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会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不同。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动解除,而必须以诉讼方式,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该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没有明确指出仅适用于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据继子女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情形看,继子女应为成年继子女。况且,未成年继子女在解除与继父母关系上有其特殊性,故该批复无法适用于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
全文7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