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饭店违法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时间:2023-06-09 10:37:05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私下签订饭店转让协议,究竟是转让经营权还是转让设备,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法院认定协议违法,为无效合同。

原告樊先生诉称,2010年11月,他与刘女士签订某家常菜馆转让协议,转让费7万元。在经营过程中,菜馆所有权人时先生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并要求他停止经营。此时他才知晓刘女士只是饭店的经营者,并非所有人,无权将菜馆经营权转让给他。为此,他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女士返还转让费7万元。

刘女士辩称,2010年初,她与家常菜馆业主时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至2013年2月29日。因为个人原因她无法经营该饭店,由樊先生接手。2010年11月,樊先生与时先生签订饭店房屋租赁协议。樊先生接收餐馆后,向她支付设备、材料等的折价款7万元。刘女士主张樊先生与她之间的7万元是买饭店设备的款项而非转让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刘女士与饭店所有人时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时先生将菜馆租给刘女士,年租金12万元,租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刘女士不得转租或者承包他人。刘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再经营该饭店,而樊先生同意接手。2010年11月,樊先生与时先生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樊先生继续租赁该饭店,年租金10万元。同日,刘女士与樊先生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刘女士将饭店转让给樊先生经营,债权债务各自负担,樊先生给付刘女士现金7万元。之后,刘女士退出饭店,樊先生接收了饭店及设备等,利用原有营业执照及发票开始经营。另查明涉案饭店执照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照主为杨某。

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属无效。本案中,樊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个体营业执照禁止转让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该协议的无效,双方均有责任。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女士应将7万元返还樊先生,樊先生应将饭店及设备返还刘女士。因为刘女士坚持认为转让协议有效,不提出返还饭店及设备的反诉请求,故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本案中不予处理,刘女士可以另案主张。最后,法院判决樊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刘女士返还给樊先生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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