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康复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和补贴、奖金,与上班同样),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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