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以下这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
(一)、
(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法律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三、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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