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物品标的物是不允许的
时间:2023-07-01 22:59:10 3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物品标的物是不允许的

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下物品标的物是不允许的: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权利自遭受损失的二十年内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纠纷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得采取口头形式,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3.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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