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逃避该项义务,就有可能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为惩戒用人单位此项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均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除需接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时,企业工伤职工可以预先申报解决工伤待遇享受。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就需要用人单位自行向职工支付相应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全部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则破产程序中应将用人单位欠付的该费用纳入职工债权进行清偿。
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即使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工伤伤残职工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继续获得基本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则上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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