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5]280号起诉书指控:2003年11月11日18时许,受害人王某骑自行车沿本县北环路顺行时,被一辆顺行的摩托车撞倒,王某倒地,摩托车逃逸,未查获。后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自己的农用运输车经过此处时,将倒地的王某及自行车压过,致车辆受损,王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数日后死亡。该县交警大队作出了2003015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的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判决,但未进行赔偿。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某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4、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破案经过。
全文3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