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无任何实质性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即雇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天,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办理”
一方面,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它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损失赔偿权""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中明确了赔偿范围:“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2、发包人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三)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后,部分员工不顾用人单位的补偿要求,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自愿离职,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移交手续,员工离开公司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保存在原用人单位;因此,新工作单位的员工无法申请劳动保险,无法出国办理政治考试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无法继续学习,失去申请国家公务员的机会。因此,如果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与雇主就损失赔偿发生争议,雇员应在60天内及时提交雇主所在地区和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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