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
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解除合同起诉状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xxx
被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X与被告就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0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2009年4月15日计至2009年1月7日为_______元,滞纳金暂计至2009年1月11日为____元(每天按逾期额的%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____元、公共维修基金为______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8日,投资项目合同范本。原告全权委托处理址在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2008年4月14日,傅XX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2%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范本。
被告一直拖欠自2009年4月15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2009年4月15日计至2009年11月15日为_____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2009年11月15日为_____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2009年11月16日支付了18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于2010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2008年6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2009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xx年____月___日
三、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期限
如果《解除通知书》中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解除通知书》中没有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否则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法律依据:
1、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有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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