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病历上医生签名处不能盖章,是需要医生是签实名,填全名,如果是医生的个人的私章,是没有用的。
律师补充:
医疗机构应按设置标准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医务人员,并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减少诊疗活动的随意性,不得指使相关人员代替医生完成某些诊疗操作,不得以造假来追求形式上的“规范”。非医务人员或者护士应严守底线,不得从事医生的工作,不要因“帮忙”导致自己违法。
强烈建议医生在处方、医疗文书上尽量签名确认,而不是盖印章,这样可以避免前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医生应管好自己的印章,避免在自己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违法使用,彻底洗清医生未经亲自诊查填写医学文书等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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