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不需要盖章。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按证书印记。
医疗机构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住院记录)、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表(检查报告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书、病理报告书、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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