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厅局级副职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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