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能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并实施转租。
二、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不管当事人有没有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毁而不能出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租赁期本应9月到期,但是出租人7月即告知承租人不再出租房屋,要求立即搬走,那么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租人两个月未交租金,出租人催告后仍未补交,那么出租人即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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