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发票、盗窃、诈骗、抢夺罪、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行为都会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个人或团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共犯如何分摊刑事责任?
诈骗罪共犯是指在诈骗罪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共同犯罪目的的行为。对于诈骗罪共犯的处理,我国《刑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罪共犯如果起主要作用,可以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如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则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诈骗罪共犯的处罚原则,即“主犯优先,从犯次之”。因此,在处理诈骗罪共犯时,应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小进行分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诈骗罪共犯的处理方式,即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诈骗罪共犯的每个共同犯罪人按其参与实施诈骗罪的程度确定其犯罪数额。
总之,在诈骗罪共犯的处理中,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小和犯罪程度,合理分配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诈骗罪共犯的处理需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小和犯罪程度来分配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刑法》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诈骗罪共犯如果起主要作用,可以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如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则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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