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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应对网络贷款诈骗

2022-04-15 1,979人已浏览
  • 朱红波律师

    朱红波律师专职律师

    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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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应对网络贷款诈骗,贷款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有清楚的辨别能力。贷款人应选择可靠、正规、具有知名度的金融机构。贷款人贷款前应对金融机构有所了解,不应去不正规,无知名度的金融机构。对于对外宣称无条件秒出款、低利息、还款周期较长的网络贷款,贷款人应当格外小心,不可贪图便宜。 第二、不要轻易参与过于复杂的民间借贷。贷款人参与过于复杂的民间借贷的,可能会无法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从而被诈骗。 第三、要有证据意识。贷款人应当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贷款的合同、贷款的证明、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如果已经还款的,还应要求提供贷款还请的证明并保存。如果贷款人要求对方提供有关文件,对方拒不提供的,贷款人应多加留心,注意是否遇到网络贷款诈骗。 第四、贷款金额较大的,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对风险进行审核。由于贷款人对贷款风险的识别没有专业律师高,因此面对贷款金额较高的贷款时,贷款人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核,识别其中的问题,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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