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
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以拆迁补偿金额过低为由反悔,要求撤销协议,重新确定安置补偿金额,能够证明自己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存在下列法定情形,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欺诈、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补充: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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