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责任,但若出现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等四种情形,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根据通常情况,一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完成,拆迁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书 可 以 反 悔 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达成的一种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拆迁补偿。然而,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后,拆迁人不得反悔,除非拆迁人有权提出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尚未成立或者生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且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已经成立且生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无权单方解除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不得反悔。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且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已经成立且生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无权单方解除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不得反悔。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且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已经成立且生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无权单方解除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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