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胁拆迁为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3-07-23 10:04:08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为明确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时应该享有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次,如果是在被胁迫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属于“以胁迫的手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应当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有效吗

受到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属于可撤销的,在其被撤销后是没有效的。受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在撤销后该协议无效。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但是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是有所区别的: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在撤销权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无效。

除此之外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也有所不同:

(1)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合同的解除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合同的撤销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

(3)合同解除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前已履行的部分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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