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向非婚生婴儿或超计划生育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
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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