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三、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携带所需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申报出生登记,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受理机构: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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