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出卖人将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定金5万元,预付款45万元(含定金)。购房人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贷款银行将余款直接转入出卖人账户。如果买方反悔,押金将被没收;如果卖方反悔,押金将双倍返还。当天,出卖人将房屋及相关资料交给了买受人,买受人还向出卖人支付了45万元。
五个月后,卖方应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告知买方押金协议延期执行,买卖双方另行协商。5天后,买受人起诉法院,称因房价上涨,出卖人不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擅自撬门换锁,让买受人装修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争议焦点:定金协议是销售合同吗?
买受人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称为定金协议,但其中包含了房屋地址、房号和面积、房价、付款时间和方式、房屋交付等基本条件,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的产权转让等条款,其实质是买卖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大部分义务,还支付了房价的70%,房子也在实际使用中。
卖方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约定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签订买卖合同。不过,双方存在分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房屋转让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本合同有效,出卖人必须交付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协议名称虽为定金合同,但定金协议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只有出卖人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是定金协议的名称。买方不仅支付了定金,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还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双方的实际履行超出定金合同的范围,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认定定金协议的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出卖人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此,一审裁定,出卖人应当继续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律师点评:合同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名称,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结合双方的目的进行综合认定以及实际表现。从本案可以看出,该名称为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定金金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内容,还包括房屋交付、房屋支付日期和方式、产权转让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另外,虽然定金协议中也规定了双方可以撤销的违约责任,但在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使用,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适用该条款承担较低的违约责任,达到违约的目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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