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市中区居民撤销婚姻
办理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申报条件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申报材料当事人应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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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许可单位
办理程序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处拟定“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对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颁发出具证照或文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办理地点市中区婚姻登记处:乐山小区南区七号楼一楼
联系电话8207865282078653
工作时间婚姻登记处工作日登记,双休日、节假日预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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