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前发布文件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收入,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日前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广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内容提出了十条措施:一是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严格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五是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六是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七是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八是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九是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十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意见》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对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对其正常经营帐户、资金、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
《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意见》规定,除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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